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行政法二
Administrative Law (Ⅱ) 
開課學期
102-2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2302 
課程識別碼
302 4322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五7,8(14:20~16:20) 
上課地點
社科15 
備註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90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22PS2302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學期將從行政作用法開始,討論如下子題。
(一)、行政作用
1.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2.行政處分
3.行政契約
(1)行政契約之概念
(2)早期不發達,甚且為Otto Mayer所否定,理由在於,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與契約之經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有根本的齟齬。二次大戰後,德國開始討論行政契約,希望能夠引進這種雙方平等對待而且互相討論以為形成之制度,去除德國行政之威權色彩。當時並沒有進行廣泛的實證調查,所以行政契約的適用領域不是非常紮實,而行政程序法也只規定兩種行政契約,過於簡單而不若民法債編各論之二十七種有名契約之精確。但德國行政程序法已經規定行政契約之原則上得被使用,除非專業法律有禁止之規定。該規定乃開啟德國學界與行政實務界之「找尋行政契約」。除了條文過於抽象之外,行政契約法之規定也過於嚴苛,動輒導致行政契約之無效,尤其所謂禁止不正連結條款之高度抽象性,而使得實務運用上倍感困難,前來投資設廠的廠商日後有可能實際出於全球化移動下之擬往他處投資而蓄意以行政契約約款中之投資者之所應負擔的興建項目與費用等之與該開發案許可之欠缺關連性,而主張係爭行政契約無效。此外,行政契約若涉及第三人則需取得此等人之全部同意,在開發案也難以界定受影響者的範圍,徒增爭議。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如何分別,更是另外一個行政契約法的解釋與適用上的爭議問題。晚近,德國行政契約法進行修改,但還未罪後定案,重點在於嚴格限制行政契約無效的事由,並新增公私合夥(PPP)之契約類型。
(3)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章之規定過於抽象,欠缺類型化(尤其若比較民法債各),要件嚴苛,動輒無效,有待修改。其次,德國法尚有待討論的議題,我國也將或已經產生者,為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選用標準:一般性案件應使用行政處分;非典型、特殊困難、特殊需要當事人專業或協力始能順暢完成之案型,則使用行政契約。第三,我國行政契約之實際使用情形,應予調查,例如是否大量採用切結書而取代行政契約,以及大法官在全民健康保險法領域所肯認的行政契約。第四,德國法另有所謂不具法律效果之協議,Gentlemen's agreement,這種類型在我國報章常見,蓋我國立委與地方議員均由地方選舉產生,地方議員常對案件進行關說或要求,例如對於市場拆遷案,或交流道的興建案,或具體公共工程的興建或緩建或修改等,或就通案性的政策的補充納入考量某些地方事項等,或就違章建築之前往探勘或於一定時間之暫緩拆除等等,都有議員出面下之官民間的協商會議與結論;另外,我國民選行政首長有可能命令其一級主管就個案於聽取民意或出於自動考量下而與民眾達成階段性的協商,採取或不採取一定的行為;這些都得定性為協議。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撕毀,但其也必須體認到,他造將因而採取一定的法律行動。
4.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之概念:源於Otto Mayer之民法總則性的行政法總論,指意思表示之行為,涵蓋單純的執行行為、溝通協商行為等。其中,溝通協商行為在民主國家有重要的意涵,未來應可以擴張甚至以之為中心而建構相當部分的行政法。
(2)一行政機關行為究竟為事實行為或得評價為行政處分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於某食品或洗衣粉的有害物質含量提出警告,或對新興教派的活動加以蒐集並集結成冊出版,或以某食品店誠實繳稅而向消費者推薦(使銷路大增而影響同業競爭者),這些非不得定性為行政處分。法律人一般討論如下議題:事實行為之合法性;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
5.行政計畫:
(1)行政計畫概念抽象,行政機關經常使用,所以必須分類或建構案型,例如整治性的計畫、總預算案(也是計畫)、四年為期的中程施政計畫、年度為期的施政計畫,例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例如辦公器具之更新之採購計畫,人事的甄補計畫等。
(2)行政計畫法之一般的源於憲法的建制原則:愈是高等級、影響深遠的計畫,其研究調查、聽取意見與最終定案的程序愈需周延;愈是具有個案性質者,欲須開放行政程序之參與及行政爭訟;行政計畫的行政爭訟一般而言當事人難以在實質理由面勝訴,蓋行政機關有相當大的「計畫裁量」權,與一般法條之「若P則Q式」之有限度裁量,有所不同。
(3)行政程序法特別提到兩種需要特別參與程序的行政計畫:重大開發案(例如核四、高速公路、機場、商港)與重大(之納為保育用地而)限制開發案(例如水源區的劃定)。(4)我國法務部曾委託學者廖義男作成研究,最新又委託學者陳愛娥續行研究。我國的問題很多,例如區域使用衝擊評估太晚,是在開發案已經定案之後,造成農地主管不能事前有效參與;我國業者所提的開發案土地一般也太過龐大,造成很高的民怨,並造成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法。我國另外的問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不落實,通常只有一階段的參與,就須否進入二階段參與,我國曾有中科三級的行政法院判決。我國重大開發案尤其遭到合目的性的爭執,反對開發者,以核四案為例,總得指出得經由官方的電價管制(含經濟誘因),替代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人民生活習慣的改變等,而節省非常多的電力,從而不須開發;其並另方面從核電廠在地狹人稠台灣的安全性、日本福島核災的警示、非常漫長而且高成本的除役等角度,反對開發。
(二)、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之意義與功能
2、行政程序之立法例:我國立法當時有相當一派學者擔憂黃金時間不再,乃遊說立委積極搶進行政組織之一般制度、各種行政行為類型與程序要求(涵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陳情)、資訊公開等之制度,跨國比較上最為龐大。但迄今為止,相關制度也可謂逐漸穩定。
3、行政程序之源於憲法之一般原則:行政程序不得無限上綱,而有害於行政效率。外國一般區分不須意見陳述程序、須意見陳述程序與須經聽證程序,共計三類,並以第一項作為基本的程序。
4、我國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採德國模式,為原則上得於訴願決定終結前補正。未來非不得區分不同案型而建立不同強度的程序瑕疵的法律效果。
5、我國實踐上鮮少實施聽證程序,即使就環境管制標準的制頒,而是採行學者專家或甚至找來少數業者代表與地方政府代表(作為執法機關)的座談會方式。
(三)、行政罰法
(四)、行政執行法
(五)、行政爭訟法要義:1、2000年7月起實施行政訴訟新制:訴願改為一次(刪去再訴願),行政法院採三級二審,增加訴訟種類,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程序嚴格化與民事訴訟化等。
2、訴願法概說:訴願之由來與本質
3、行政訴訟之種類
4、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5、行政法院審查權之範圍
 

課程目標
1、在上學期對「行政」、「行政法」、行政權受到法律保留與行政法院審查之監督(後者尤其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的問題)、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之後,本學期將針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秤程序、行政罰、行政執行、行政爭訟法,加以討論。
2、於授課中也將於必要處指出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讓學生們能夠從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權保障、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等,進入討論,並輔以大法官解釋。
3、本課程將貼近政治學系公行組學生的需求,討論報章案例,指出行政法之制度應回應時代需求。 
課程要求
1、同學們對吳庚教授的教科書應先進行初步閱讀,並注意上課當日的報章新聞。
2、本課程將針對每上課的主要章節,提供授課詳目,其中包括案例與報章新聞,並經由CEIBA寄發給每位同學。
3、本課程將印發細膩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範本,行政處分附款的案例,及其他相關報章報導。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總經銷,增訂12版(2012年9月)
 
參考書目
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務》,2012年9月增訂12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2005年初版。
黃錦堂,「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3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3版。
黃錦堂,「行政程序法理念與重要釋義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
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02)。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014/02/21  1、行政作用法的意義,以及憲法基本權保障所設定的框架。
2、法規命令:行政權被授權而制訂,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須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的審查在權力分立架構下應有其界限。 
第2週
2014/02/28  228和平紀念日。 
第3週
2014/03/07  法規命令的案例與制訂程序。 
第4週
2014/03/14  行政規則的意義、種類、生效要件、制訂程序。 
第5週
2014/03/21  行政處分
1、法律學系的授課核心,為抽象規範之針對個人於個案的具體決定,影響個人的權益,並能銜接到行政程序、行政爭訟、國家賠償等的討論。政治學系公行組學生應更關注政經變遷下之法律制定、法規命令之制訂與行政規則之制頒,蓋凡此的裁量權較大。
2、行政處分的概念要素。 
第6週
2014/03/28  1、行政處分的分類。
2、行政處分的附款:附款的種類、附款的要件、裁量;我國的案例,包括切結書等。
3、行政處分的效力。 
第7週
2014/04/04  溫書假。 
第8週
2014/04/11  行政處分的瑕疵,尤其認事用法的瑕疵,以及瑕疵的法律效果。 
第9週
2014/04/18  行政契約:德國197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時的考量,類型太少(只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要件抽象而法律效果過於嚴苛等問題。 
第10週
2014/04/25  我國行政契約的理論與實際。 
第11週
2014/05/02  行政事實行為來自民法上的事實行為,可謂包括相當的範圍或類型。當今通說區分為狹義的行政事實行為與未定型化行為,各有進一步的案型。  
第12週
2014/05/09  狹義的行政事實行為與未定型化行為:法治國關注者合法性要件,及人民的行政程序、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保障。 
第13週
2014/05/16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意義、外國的比較規範內容、我國的制定過程與考量。 
第14週
2014/05/23  行政程序的開始與進行,行政程序的建制原則(尤其職權進行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意見陳述與聽證。 
第15週
2014/05/30  行政罰法。  
第16週
2014/06/06  行政執行法。  
第17週
2014/06/13  行政爭訟法概說。 
第18週
2014/06/20  期末考試,共四題申論題,每題25分,只有四題,學生沒有選題的空間。黃錦堂老師會在期末考前二週指定八個議題範圍,請同學準備,然後從其中挑出四題當作考題。